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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豁免范圍及效力
(一)符合《基本標準》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有條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設備,在生產單位或進口總代理單位完成豁免備案后,該產品的銷售、使用活動可免于輻射安全監管(銷售或使用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產品的除外),其他銷售、使用單位無需逐一辦理豁免備案手續;由使用單位完成備案的,僅該單位的使用活動可免于輻射安全監管。
(二)年銷售量超過豁免水平100倍(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100臺)或者持有量超過豁免水平10倍(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10臺)的單位,屬于銷售或者使用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產品的單位,應當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接受輻射安全監管。
(三)僅從事免于輻射安全監管的活動的單位,無需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原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注銷。
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的監管
生產單位或進口總代理單位,在購買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中的放射源(或直接進口已裝入放射源的設備)時,應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或進口)手續,將放射源列入其臺賬;向使用單位(含代理銷售單位)銷售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時,無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和備案手續,但應對設備中放射源的去向進行跟蹤管理。
有條件豁免含源設備中放射源如發生個別丟失、被盜,不作為輻射事故處理,但使用單位應告知設備的生產單位或進口總代理單位。設備報廢后,設備中的放射源應按廢舊放射源有關規定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送交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收貯單位貯存,相關責任由設備的生產單位或進口總代理單位承擔。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備案辦理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備案表
2.符合豁免水平的證明材料
3.使用和銷售情況
4.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5.生產廠家/進口總代理證明文件及產品說明書樣本
含源設備有條件豁免備案辦理材料
1. 正當性分析
2. 安全分析
3. 規章制度
4. 產品說明書樣本
5. 銷售合同樣本
6. 設備生產廠家證明文件或進口設備國內總代理授權文件
7.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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