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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287-2017 與 GB/T 42061-2022 標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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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287-2017 版(舊) | GB/T 42061-2022 版(新) |
前 言 本標準按照 GB/T 1. 1 一 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YY/T 0287—2003《 醫 療 器 械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用 于 法 規 的 要 求 》 。 與 YY/T 0287—2003 相比主要技術 內容變化如下: 一一突出了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一一擴大了適用范圍; 一一加強了風險管理要求; —一増加了與監管機構溝通和向監管機構報告的要求; 一一加強了上市后監督管理的要求; ——增加了形成文件和記錄的要求。 本標準使用翻譯法等同采用國際標準 ISO 13485:2016《 醫 療 器 械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用 于 法 規 的 要 求》 。 '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文件的發布機 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 (SAC/TC 221)歸 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北京國醫械華光認證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米蘭英、 常佳、鄭一菡、 李朝暉、 李 欣、 王美英、 陳志剛。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倩況為: ——YY/T 0287—1996; YY/T 0287—2003。 |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 標 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等同采用 ISO 13485:2016《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 于法規的要求》 。 本文件做了下列最小限度的編輯性改動: ——為與法規協調, 術語和定義“3.11 醫療器械” 增加注 2。 ——表 B.1,8.3.3 后增加一行,第一列增加“8.3.4 返工” , 第二列對應增加“8.7 不合格輸出的控制” , 原文遺漏。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21) 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國醫械華光認證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 藥品檢定研究院、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 軟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東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創醫療器械(集團) 有限公司、康泰醫學系統(秦皇 島) 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山東威高集團醫用 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常佳、李欣、鄭佳、王紅漫、王志強、 徐強、李勇、李學勇、張婧姝、劉麗娜、王芙、李朝暉、許 慧雯、王美英、張建鋒、孫業、艾瑩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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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0.1 總則 本標準規定了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一 個或多個階段的組織能依此要求進行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 生產、貯存和流通、安裝、服務和最終停用及處置, 以及相關 活動(例如技術支持) 的設計和開發或提供。本標準的要求也 能用于向這種組織提供產品(例如原材料、組件、部件、醫療 器械、滅菌服務、校準服務、流通服務、維護服務) 的供方或 其他外部方。該供方或外部方能自愿選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或 按合同要求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一些管轄區對醫療器械供應鏈中擔任各種角色的組織應用質量 管理體系有法規要求。 因此,本標準期望組織; 一一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識別組織的一個或多個角色; 一一依據這些角色識別適用于組織活動的法規要求; 一一在組織質量管理體系中融入這些適用的法規要求。 適用的法規要求中的定義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所不同。組織需 要按照醫療器械適用的管轄區的法規中的定義解讀本標準的定 義。 本標準還能用于內部和外部各方(包括認證機構) 評定組織滿 足顧客要求、適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法規要求和組織自身要求 的能力。值得強調的是,本標準所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是 對產品技術要求的補充,這對滿足顧客要求以及安全和性能方 面的適用的法規要求是必要的。 采用質量管理體系是組織的一項戰略決策。一個組織的質量管 理體系的設計和實施受以下因素的影響: a) 組織環境、環境變化和組織環境對醫療器械符合性的影響; b) 組織不斷變化的需求; c) 組織的具體目標; d) 組織所提供的產品; | 引 言 0.1 總則 本文件規定了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 一個或多個階段的組織能依此要求進行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 發、生產、貯存和流通、安裝、服務和最終停用及處置, 以 及相關活動(例如技術支持) 的設計和開發或提供。本文件 的要求也能用于向這種組織提供產品(例如原材料、組件、 部件、醫療器械、滅菌服務、校準服務、流通服務、維護服 務) 的供方或其他外部方。該供方或外部方能自愿選擇符合 本文件的要求或按合同要求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一些管轄區對醫療器械供應鏈中擔任各種角色的組織應用質 量管理體系有法規要求。 因此,本文件期望組織: ——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識別組織的一個或多個角色; ——依據這些角色識別適用于組織活動的法規要求; ——在組織質量管理體系中融入這些適用的法規要求。 不同國家和地區適用的法規要求中的定義有所不同。組織需 要按照醫療器械適用的管轄區的法規中的定義解讀本文件的 定義。 本文件還能用于內部和外部各方(包括認證機構) 評定組織 滿足顧客要求、適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法規要求和組織自身 要求的能力。值得強調的是,本文件所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是對產品技術要求的補充,這對滿足顧客要求以及安全 和性能方面的適用的法規要求是必要的。 采用質量管理體系是組織的一項戰略決策。一個組織的質量 管理體系的設計和實施受以下因素的影響: a) 組織環境、環境變化和組織環境對醫療器械符合性的影響; b) 組織不斷變化的需求; c) 組織的特定目標; d) 組織所提供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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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組織所采用的過程; f) 組織的規模和組織結構; g) 適用于組織活動的法規要求。 實施本標準并不意味著需要統一不同質量管理體系的架 構、統一文件或形成與本標準條款結構相一致的文件。 醫療器械的種類很多,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一些專用要求只 適用于指定的醫療器械類別。 本標準第 3 章給出了這些類 別的定義。 0.2 闡明概念 對本標準的下列術語或短語的說明: 一一當用短語 “適當時”修飾一項要求時,通常認為這項要 求是適當的, 除非組織能提出其他合理理由。 如果一項要 求對以下任意一項是必需的, 則認為該項要求是適當的: 一一產品滿足要求; 一一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一一組織實施糾正措施; 一一組織管理風險。 ——當用術語“風險”時該術語在本標準范圍內的應用是關 于醫療器械的安全或性能要求或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 一 一 當 一 項 要 求 需 要 形 成 文 件 ”時, 其也需要建立、 實施和保持。 一一當用術語 “產品”時, 其也意指 “服務”。 產品適用 于顧客期望的或要求的輸出或產品實現過程形成的任何預 期輸出。 一一當用術語 “法規要求”時, 其涵蓋了適用于本標淮使 用者的任何法律法規 (例如法律、法規、條例或指令) 的 要求。 術語 “法規要求”的應用限于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 醫療器械的安全或性能要求.。 在本標準中使用如下助動詞: | e) 組織所采用的過程; f) 組織的規模和組織結構; g) 適用于組織活動的法規要求。 實施本文件并不意味著需要統一不同質量管理體系的架構、 統一文件或形成與本文件條款結構相一致的文件。 醫療器械的種類很多,本文件中所規定的一些專用要求只適 用于指定的醫療器械類別。本文件第 3 章給出了這些類別的 定義。 0.2 闡明概念 對本文件的下列術語或短語的說明。 ——當用短語“適當時” 修飾一項要求時, 通常認為這項 要求是適當的, 除非組織能提出其他合理理由。 如果一項要 求對以下任意一項是必需的, 則認為該項要求是適當的: ·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組織實施糾正措施; ·組織管理風險。 ——當用術語“風險” 時, 在本文件范圍內其應用是關于 醫療器械的安全或性能要求或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當一項要求需要“形成文件” 時, 其也需要建立、實 施和保持。 ——當用術語“產品” 時, 其也意指“服務” 。 產品適 用于為顧客提供的或顧客要求的輸出,或產品實現過程形成 的任何預期輸出。 ——當用“法規要求” 時, 其涵蓋了適用于本文件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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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應〃表示要求; 一一 “宜”表示建議; 一一 “可”表示允許; 一一 “能”表示可能或能夠。 “注”是理解或說明有關要求的指南。
0. 3 過程方法 本標準以質量管理的過程方法為基礎。 任何接收輸入并將 其轉化為輸出的活動均能視為過程。 通常, 一個過程的輸 出直接形成下一個過程的輸入。 為使組織有效運作,需要識別和管理眾多相互關聯的過程。 為達到預期結果, 由過程組成的系統在組織內的應用, 連 同這些過程的識別和相互作用, 以及對這些過程的管理, 稱之為 “過程方法” ^ 在質量管理體系中使用這種過程方法強調以下方面的重要 性: a) 理解并滿足要求; b) 從增值的角度考慮過程; c) 獲得過程績效和有效性的結果; d) 在客觀測量的基礎上改進過程。 | 的任何法律法規(例如法律、 法規、 條例或指令) 的要求。 術語“法規要求” 的應用限于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醫療器 械的安全或性能要求。 在本文件中使用如下助動詞: ——“應” 表示要求; ——“宜” 表示建議; ——“可” 表示允許; ——“可能/能” 表示可能性或能力。 “注” 是理解或說明有關要求的指南。
0.3 過程方法 本文件以質量管理的過程方法為基礎。任何接收輸入并將其 轉化為輸出的活動均能視為過程。通常,一個過程的輸出直 接形成下一個過程的輸入。 為使組織有效運作,需要識別和管理眾多相互關聯的過程。 為達到預期結果, 由過程組成的系統在組織內的應用,連同 這些過程的識別和相互作用, 以及對這些過程的管理,稱之 為“過程方法” 。 在質量管理體系中使用這種過程方法強調以下方面的重要 性: a) 理解并滿足要求; b) 從增值的角度考慮過程; c) 獲得過程績效和有效性的結果; d) 在客觀測量的基礎上改進過程。 0.4 與 YY/T 0287 的關系 ISO 13485 歷次版本均已轉化為 YY/T 0287,附錄 A 給出了本 文件與 YY/T 0287—2003 的內容對比。 |
0.4 與 IS0 9001 的關系 本標準是一個以 GB/T 19001-2008 為基礎的獨立標準。為方 便使用者, 附錄 B 給出了本標準和 GB/T 19001-2016 (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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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001-2008)的對應關系。 IS013485: 2016 旨往在全球范圍內促進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 適當法規要求的協調一致, 該體系應用于涉及醫療器械生 命周期的一個或多個階段的組織。 本標準包含了對涉及醫 療器械生命周期的組織的一些專用要求,刪減了 IS09001 中 不適于作為法規要求的那些耍求。 由于這些刪減, 質量管 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組織不能聲稱符合 ISO 9001 標準, 除 非其質量管理體系滿足 ISO 9001 的所有要求。 0.5 與其它管理體系的相容性 本標準不包括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環境管理、職業 健康與安全管理或財務管理的特定要求。 然而本標準使組織能夠將其自身的質量管理體系與相關的 管理體系要求相協調或整合。 組織為了建立符合本標準要 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可能會改變其現行的一個或多個管理 體系。 | 0.5 與 GB/T 19001 的關系 本文件是一個以 GB/T 19001—2008 為基礎的獨立標準。 為 方便使用者, 附錄 B 給出了本文件和 GB/T19001—2016(代 替 GB/T 19001—2008) 的對應關系。 本文件旨在促進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適當法規要求的協調一 致, 該體系應用于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一個或多個階段 的組織。 本文件包含了對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組織的一 些專用要求, 刪減了 GB/T 19001 中不適于作為法規要求的 那些要求。 由于這些刪減, 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文件的組 織不能聲稱符合 GB/T 19001, 除非其質量管理體系滿足 GB/T 19001 的所有要求。 0.6 與其他管理體系的相容性 本文件不包括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環境管理、職業 健康與安全管理或財務管理的特定要求。 然而本文件使組織能夠將其自身的質量管理體系與相關的管 理體系要求相協調或整合。組織為了建立符合本文件要求的 質量管理體系,可能會改變其現行的一個或多個管理體系。 |
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為需要證實自身有能力提供持續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的 法規要求的醫療器械和相關服務的 組織規定了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這類組織能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一個或多個階段, 包括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生產、貯存和流通、安裝或服務, 以及相關活動(例如技術支持) 的設計和開發或提供。 本標準也能用于向這類組織提供產品(包括與質量管理體系相 關的服務) 的供方或外部方。 除非明確規定,本標準的要求適用于各種規模和類型的組織。 | 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為需要證實自身有能力提供持續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 的法規要求的醫療器械和相關服務的組織規定了質量管理體 系要求。這類組織能涉及醫療器械生命周期的一個或多個階 段,包括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生產、貯存和流通、安裝 或服務,以及相關活動(例如技術支持) 的設計和開發或提供。 本文件也能用于向這類組織提供產品(包括與質量管理體系 相關的服務) 的供方或外部方。 除非明確規定,本文件的要求適用于各種規模和類型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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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中應用于醫療器械的要求同樣 適用于組織提供的相關 服務。 對于本標準所要求的適用于組織但不是由組織實施的過程,在 質量管理體系中組織通過監視、維護和控制這些過程對其負有 責任。 如果適用的法規要求允許對設計和開發控制逬行刪減,則能作 為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將其刪減的理由。若這些法規要求能提供 其他方法,這些方法要在質量管理體系中予以說明。組織有責 任確保在符合本標準的聲明中明確對設計和開發控制的任何刪 減。 本標準第 6、7 或 8 章中的任何要求,如果因組織開展的活動或 質量管理體系所涉及的醫療器械的特點而不適用時,組織不需 要在其質量管理體系中包含這樣的要求。對于經確定不適用的 任何條款,組織按照 4. 2. 2 的要求記錄其理由。 | 本文件中應用于醫療器械的要求同樣適用于組織提供的相關 服務。 對于本文件所要求的適用于組織但不是由組織實施的過程, 在質量管理體系中組織通過監視、 維護和控制這些過程對其 負有責任。 如果適用的法規要求允許對設計和開發控制進行刪減, 則這 能作為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將其刪減的理由。若這些法規要求 能提供其他方法,這些方法要在質量管理體系中予以說明。 組織有責任確保在符合本文件的聲明中明確對設計和開發控 制的任何刪減。 本文件第 6 章、第 7章或第 8 章中的任何要求,如果因組織 開展的活動或質量管理體系所涉及的醫療器械的特點而不適 用時, 組織不需要在其質量管理體系中包含這樣的要求。 對 于經確定不適用的任何條款,組織按照 4.2.2 的要求記錄其理 由。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在本文件中全部或部分規范地引用,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單) 適 用于本文件。 GB/T19000-2016 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S09000:2015, IDT)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 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 文件。 GB/T 19000—2016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基 礎 和 術 語 (ISO 9000:2015, IDT) |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忠告性通知 advisory notice 在醫療器械交付后由組織發布的旨在以下方面給出補充信 |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忠告性通知 advisory notice 在醫療器械交付后由組織發布的旨在以下方面給出補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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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建議要采取措施的通知: —一醫療器械的使用, 一一醫療器械的改動, 一一醫療器械返回組織, 或 一一醫療器械的銷毀 注 1: 忠告性通知的發布可能要求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3.2 授權代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在國家或管轄區內確定了的, 接受制造商書面授權、按照 該國家或管轄區的法律, 代表制造商行使與其義務有關的 指定任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來源: GHTF/SG1/N055:2009,定義 5. 2] 3.3 臨床評價 clinical evaluation 評定和分析與醫療器械有關的臨床數據以驗證該器械按制 造商的預期使用時的臨床安全和性能 [來源: GHTF/SG5/N4: 2010, 第 4 章] 3.4 投訴 complaint 宣稱己從組織的控制中放行的醫療器械存在與標識、質量、 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有關的缺陷或宣稱 影響這些醫療器械性能的服務存在不足的書面、 電子或 口 頭的溝通 注 1: “投訴”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19000-2016 界定的定義。 3.5 經銷商 distributor 供應鏈中代表其自身將醫療器械推銷給最終用戶的自然人或法 人 注 1:供應鏈中可涉及多個經銷商。 | 或建議要采取措施的通知: ——醫療器械的使用; ——醫療器械的改動; ——醫療器械返回組織; 或 ——醫療器械的銷毀。 注: 忠告性通知的發布要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3.2 授權代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在某個國家或管轄區內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接受制造商 書面授權, 代表制造商執行該國家或管轄區的法律規定的義 務有關的特定任務。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2] 3.3 臨床評價 clinical evaluation 評估和分析與醫療器械有關的臨床數據以驗證該器械按制造 商的預期使用時的臨床安全和性能。 [來源: GHTF/SG5/N4: 2010, 第 4 章] 3.4 投訴 complaint 宣稱已從組織的控制中放行的醫療器械存在與標識、 質量、 耐用性、 可靠性、 可用性、 安全或性能有關的缺陷或宣稱 影響這些醫療器械性能的服務存在不足的書面、 電子或口頭 的溝通。 注:“投訴”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 19000—2016 界定的定義。 3.5 經銷商 distributor 供應鏈中代表其自身促使最終用戶獲得醫療器械的自然人或 法人。 注 1: 供應鏈中可能涉及多個經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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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供應漣中代表制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涉及渚如貯存和 運輸活動的人員不是本定義中的經銷商。 [來源: GHTF/SG1/N055,定義 5. 3] 3. 6 植入性醫療器械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只能通過醫療或外科手術去除的醫療器械,預期其: 一一被全部或部分插入人體或自然腔道中,或替代上表皮或眼 表面, 一一并且存留至少 30 天 注 1: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定義包含有源植入性醫療器械。 3. 7 進口商 importer 在供應鏈中使其他國家或管轄區制造的醫療器械在所要上市的 國家或管轄區可銷售的第一個自然人或法人 [來源: GHTF/SG1/N055:2009,定義 5. 4] 3. 8 標記 labelling 與醫療器械的識別、技術說明、預期用途和正確使用有關的標 簽、使用說明書和任何其它信息,但 不包括貨運文件 〔來源: GHTF/SG1/N70:2011,第 4 章] 3. 9 生命周期 life-cycle 在醫療器械生命中,從初始概念到最終停用和處置的所有階段 [來源:YY/T 0316-2016,定義 2. 7] 3.10 制造商 manufacturer 以其名義制造預期可用的醫療器械并負有醫療器械設計和 /或制造貴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無論此醫療器械的設計和/ | 注 2: 供應鏈中代表制造商、 進口商或經銷商的涉及諸如貯 存和運輸活動的人員不是本定義中的經銷商。 [來源: GHTF/SG1/N055, 5.3] 3.6 植入性醫療器械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只能通過醫療或外科手術去除的醫療器械, 預期其: ——被全部或部分導入人體或自然腔道中; 或 ——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 ——并且保留至少 30 天。 注: 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定義包含有源植入性醫療器械。 3.7 進口商 importer 在供應鏈中使其他國家或管轄區制造的醫療器械在所要上市 的國家或管轄區可銷售的第一個自然人或法人。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4] 3.8 標記 labelling 與醫療器械的標識、技術說明、預期用途和正確使用有關的 標簽、使用說明和任何其他信息, 但不包括貨運文件。 [來源: GHTF/SG1/N70:2011, 第 4 章] 3.9 生命周期 life-cycle 在醫療器械生命中,從初始概念到最終停用和處置的所有階段。 [來源: GB/T 42062—022,3.8] 3.10 制造商 manufacturer 以其名義制造預期可獲得的醫療器械并負有醫療器械設計和 /或制造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無論此醫療器械的設計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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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制造是由該自然人或法人進行或由另外的一個或多個自 然人或法人代表其進行 注 1:此 “自然人或法人”對確保符合醫療器械預期可用或 銷售的國家或管轄區的所有適用的法規要求負有最終法律 責任,除非該管轄區的監管機構(RA)明確將該責任強加于 另一 自然人或法人。 注 2:在其他 GHTF 指南文件中說明了制造商的責任。 這些 責任包括滿足上市前耍求和上市后要求, 比如不良事件報 告和糾正措施通知。 注 3:上述定義中所指的 “設計和/或制造”可包括醫療器械 的規范制定、生產、制造、組裝、加工、包裝、重新包裝、 標記、重新標記、滅菌、安裝或再制造; 或為了醫療目的 而將多個器械(可能包括其他產品)組合在一起。 注 4:假如組裝或修改不改變醫療器烕的預期用途, 該醫療 器械已經山另一 自然人或法人按照使用說明書提供給個體 患者, 組裝或修改醫療器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是制造 商。 注 5:不是以原制造商的名義更改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或改 進醫療器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使器械以其名義提供使 用, 宜認為是改進后的醫療器械的制造商。 注 6:不覆蓋或改變現有標記, 只將自己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加在醫療器槭上或包裝上的授權代表、 經銷商或進口商, 不被認為是制造商。 注 7:納入醫療器械法規要求的附件, 負貴設計和/或制造該 附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認為是制造商。 [來源:GHTF/SG1/N055: 2009,定義 5. 1] 3. 11 醫療器械 medical device 用于人類的儀器、設備、 工具、機械、器具、植入物、體 | 制造是由該自然人或法人進行或由他人代表其進行。
注 1: 此“自然人或法人” 對確保符合醫療器械預期可獲得 或銷售的國家或管轄區的所有適用的法規要求負有最終法律 責任, 除非該管轄區的監管機構(RA) 明確將該責任強加 于另一 自然人或法人。 注 2:在其他 GHTF 指南文件中說明了制造商的責任。 這些 責任包括滿足上市前要求和上市后要求, 比如不良事件報告 和糾正措施通知。 注 3: “設計和/或制造”包括醫療器械的規范制定、生產、 制造、組裝、加工、包裝、重新包裝、標記、重新標記、滅 菌、安裝或再制造; 或為了醫療目的而將多個器械,還可能 包括其他產品,組合在一起。 注 4: 為個體患者按照使用說明組裝或改裝由他人提供的醫療 器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組裝或改裝不改變醫療器械 的預期用途,就不是制造商。 注 5: 不是以原制造商的名義更改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或改動 醫療器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使器械以其名義提供使用, 宜認為是改動后的醫療器械的制造商。 注 6:不覆蓋或改變現有標記,只將自己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加 在醫療器械上或包裝上的授權代表、 經銷商或進口商,不被 認為是制造商。 注 7: 納入醫療器械監管的附件,負責設計和/或制造該附件 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認為是制造商。 [來源: GHTF/SG1/N055: 2009, 5.1]
3.11 醫療器械 medical device 用于人類的儀器、設備、工具、機械、器具、植入物、體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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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試劑、軟件、材料或其他類似或相關物品, 其預期使用 由制造商確定, 不論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 以達到下列一 個或多個特定的醫療目的: 一一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 治療或緩解; 一一損傷的診斷、監護、 治療、緩解或補償; 一一生理結構或生理過程的查驗、替代、調節或支持; 一一生命的支持或維持; 一一妊娠控 制; 一一醫療器械的消毒; ——通過對取自人體的樣本進行體外檢查的方式來提供信 息: 其作用于人體體內或體表,主要預期功能不是通過藥理學、 免疫學或代謝的方式實現, 但這些方式可有助于實現預期 功能。 注 1:在一些國家或地區可認為是醫療器械但在另一陛國家 或地區不認為是醫療器械的產品包括但不限干: ——消毒物; ——殘障人士的輔助器具; ——包含動物和/或人體組織的器槭; ——用于體外受精或輔助生殖技術的器威。 | 使用試劑、軟件、材料或其他類似或相關物品,其預期使用 由制造商確定,不論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 以達到下列一個 或多個特定的醫療目的: ——疾病的診斷、 預防、 監護、 治療或緩解; ——損傷的診斷、 監護、 治療、 緩解或補償; ——生理結構或生理過程的查驗、 替代、 調節或支持; ——生命的支持或維持; ——妊娠控制; ——醫療器械的消毒; ——通過對取自人體的樣本進行體外檢查的方式來提供信 息。 并且其在人體內或人體上的主要預期效用不是通過藥理學、 免疫學或代謝的方式實現, 但這些方式可輔助實現預期功 能。 注 1:在一些管轄區可能認為是醫療器械但在另一些管轄區不 認為是醫療器械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 ——消毒物; ——殘障人士的輔助器具; ——包含動物和/或人體組織的器械; ——用于體外受精或輔助生殖技術的器械。 注 2: 我國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39 號) 中醫療器械的定義如下: 醫療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 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件; 其效用主要通過物理等方式獲得, 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獲得,或者雖然有 這些方式參與但是只起輔助作用; 其目的是: (一) 疾病的診斷、 預防、 監護、 治療或者緩解; (二) 損傷的診斷、 監護、 治療、 緩解或者功能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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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GHTF/SG1/M071: 2012,定 義 5. 1] 3.12 醫療器械族 medical device family 由同一組織或為同一組織制造的具有有關安全、預期用途 和功能的相同的基本設計和性能特性的成組醫療器械 3. 13 性能評價 performance evaluation 評定和分析數據以確立或驗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實現其預 期用途的能力 3. 14 上市后監督 post- market survei 丨 lance 收集和分析從己經上市的醫療器械獲得的經驗的系統過程 3. 15 產品 product 過程的結果 注 1: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 一一服務 (如運輸) ; 一一軟件 (如計算機程序、字典) ; ——硬件 (如發動機機械零件) ; ——流程性材料 (如潤滑油) 。 許多產品由分屬于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 其屬性是服 務、軟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決干產品的主導成分。 例 如: 產品 “汽車”是山硬件 (如輪胎) 、流程性材料 (如: 燃料、冷卻液) 、軟件 (如: 發動機控制軟件、 駕駛員手 | (三) 生理結構或者生理過程的檢驗、替代、調節或者支持; (四) 生命的支持或者維持; (五) 妊娠控制; (六) 通過對來自人體的樣本進行檢查,為醫療或者診斷目 的提供信息。 [來源: GHTF/SG1/N071: 2012, 5.1, 有修改] 3.12 醫療器械族 medical device family 由同一組織或為同一組織制造的, 具有與安全、預期用途和 功能有關的,相同的基本設計和性能特性的成組醫療器械。 3.13 性能評價 performance evaluation 評估和分析數據以確立或驗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實現其預期 用途的能力。 3.14 上市后監督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收集并分析從已經上市的醫療器械所獲得的經驗的系統性過 程。 3.15 產品 product 過程的結果。 注 1: 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 ——服務(如運輸) ; ——軟件(如計算機程序、 字典) ; ——硬件(如發動機機械零件) ; ——流程性材料(如潤滑油) 。 許多產品由分屬于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 其屬性是服 務、軟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決于產品的主導成分。 例如: 產品“汽車” 是由硬件(如輪胎) 、流程性材料(如:燃料、 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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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 和服務 (如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 所組成。 注 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 并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 要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 服務的提供可涉及, 例如: ——在顧客提供的存形產品 (如需要維修的汽車) 上所完 成的活動;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 (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 損益表) 上所完成的活動; ——無形產品的交付 (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總提供) ; ——為顧客創造氛圍 (如在賓館和飯店) 。 軟件由信息組成, 通常是無形產品, 并可以方法、報告或 程序的形式存在。 硬件通常是有形產品, 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 流程性材料 通常是有形產品, 其量具有連續的特性。 硬件和流程性材 料經常被稱為貨物。 注 3: “產品”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19000-2016 界定的定義。 [來 源 ; 改 寫 GB/T 19000-2008 ' 定 義 3. 4. 2] 3.16 采購產品 purchased product 由組織質量管理體系以外的一方提供的產品 注 1:提供產品不一定能推斷出商業或財務安排。 3.17 風險 r i sk 傷害發生的概率和該傷害嚴重度的組合 注 1 : “風險"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19000-2016 界定的定義。 [來源:YY/ T 0316-2016, 定義 2. 16] 3.18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用于風險分析、評價、控制和監視工作的管理方針、程序 | 卻液) 、軟件(如: 發動機控制軟件、駕駛員手冊) 和服務(如 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 所組成。 注 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要 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 服務的提供可涉及, 例如: ——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如需要維修的汽車) 上所完成 的活動;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 益表) 上所完成的活動; ——無形產品的交付(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 ——為顧客創造氛圍(如在賓館和飯店) 。 軟件由信息組成, 通常是無形產品, 并可以方法、報告或 程序的形式存在。 硬件通常是有形產品, 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 流程性材料 通常是有形產品, 其量具有連續的特性。 硬件和流程性材 料經常被稱為貨物。 注 3: “產品”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19000-2016 界定的定義。 [來源: GB/T 19000—2008), 3.4.2, 有修改] 3.16 采購產品 purchased product 由組織質量管理體系以外的一方提供的產品。 注: 提供產品未必推斷出商業或財務安排。 3.17 風險 risk 傷害發生概率和該傷害嚴重度的組合。 注: “風險” 的此定義不同于 GB/T19000—2016 界定的定 義。 [來源: GB/T 42062—2022,3.18] 3.18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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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實踐的系統運用 [來源:YY/ T 0316-2016,定義 2. 22] 3.19 無菌屏障系統 sterile barrier system 防止微生物進入并能使產品在使用地點無菌取用的最小包 裝 [來源:GB/T 19633. 1-2015,定義 3. 22] 3.20 無菌醫療器械 sterile medical device 預期滿足無菌要求的醫療器械 注 1: 對醫療器械無菌的要求, 可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或 標準執行。 | 將管理方針、程序及其實踐系統性地應用于分析、評價、控 制和監視風險的活動。 [來源: GB/T 42062—2022,3.24] 3.19 無菌屏障系統 sterile barrier system 防止微生物進入并能使產品在使用地點無菌取用的最小包 裝。 [來源: GB/T 19633.1—2015, 3.22] 3.20 無菌醫療器械 sterile medical device 預期滿足無菌要求的醫療器械。 注:對醫療器械無菌的要求,能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或標準 執行。 |
4 質量管理體系 4.1 總要求 4.1.1 組織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將質量管 理體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其有效性。 組織應按照本標準或適用的法規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需 要形成文件的所有要求、程序、 活動或安排。 組織應將其在適用的法規要求下所承擔的一個或多個角色 形成文件。 注: 組織所承擔的角色可能包括制造商、授權代表、進 口 商或經銷商。 4.1.2 組織應: a) 考慮組織承擔的角色來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 及這些過程在整個組織中的應用; b) 應用基于風險的方法控制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適當過 程; | 4 質量管理體系 4.1 總要求 4.1.1 組織應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將質量管 理體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其有效性。 組織應按照本文件或適用的法規要求建立、 實施和保持需要 形成文件的所有要求、 程序、 活動或安排。 組織應將其在適用的法規要求下所承擔的一個或多個角色形 成文件。 注: 組織所承擔的角色可能包括制造商、 授權代表、 進口 商或經銷商。 4.1.2 組織應: a) 考慮組織承擔的角色來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及這 些過程在整個組織中的應用; b) 應用基于風險的方法控制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適當過程; c) 確定這些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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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定這些過程的頗序和相互作用。 4.1.3 對于每個質量管理體系過程, 組織應: a) 確定所需的準則和方法,以確保這些過程的有效運行和 控制; b) 確??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行 和對這些過程的監視; c) 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實現這些過程策劃的結果并保持這 些過程的有效性; d) 監視、 測量 (適當時) 和分析這些過程; e) 建立和保持所需的記錄以證實符合本標準并滿足適用的 法規要求 (見 4. 2. 5)。 4.1.4 組織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管理這些質 量管理體系過程。 更改這些過程應: a) 評價過程更改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影響; b) 評價過程更改對該質量管理體系中所生產的醫療器 械的影響; c) 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進行控制。 4.1.5 若組織選擇將影響產品符合要求的任何過程外包,組 織應監視這類過程并確保對其進行控制。 組織應保留外包 過程符合本標準要求、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責任。 控制應與所涉及的風險和外部方滿足 7. 4 中要求的能力相 適應。 控制應包括書面質量協議。 4.1.6 組織應將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 程序形成文件。在軟件首次使用前應對軟件應用進行確認, 適當時, 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對軟件應用進行確認 。 與軟件確認和再確認有關的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 有關的風險相適應。 應保留這些活動的記錄(見 4. 2. 5)。 4.2 文件要求 | 4.1.3 對于每個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組織應: a) 確定所需的準則和方法, 以確保這些過程的有效運行和控 制; b) 確??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 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行和 監視; c) 實施必要的措施, 以實現這些過程策劃的結果并保持這些 過程的有效性; d) 監視、測量(適當時) 和分析這些過程; e) 建立和保持所需的記錄以證實符合本文件并符合適用的法 規要求(見 4.2.5)。 4.1.4 組織應按照本文件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管理這些質 量管理體系過程。 更改這些過程應: a) 評價過程更改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影響; b) 評價過程更改對該質量管理體系下所生產的醫療器械的 影響; c) 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進行控制。 4.1.5 若組織選擇將影響產品符合要求的任何過程外包, 組 織應監視這類過程并確保對其進行控制。組織應保留外包過 程符合本文件要求、 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責任。 控 制應與所涉及的風險和外部方滿足 7.4 中要求的能力相適 應。 控制應包括書面質量協議。
4.1.6 組織應將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 程序形成文件。 在軟件首次使用前應對軟件應用進行確認, 適當時,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對軟件應用進行確認。 有關軟件的確認和再確認的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有 關的風險相適應。 應保留這些活動的記錄(見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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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總則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見 4. 2. 4)應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b) 質量手冊; c) 本標準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cl)組織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 文件, 包括記錄; e)適用的法規要求規定的其他文件。 4.2.2 質量手冊 組織應編制質量手冊, 質量手冊包括: a) 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或不適用的詳細說 明和理由; b) 質量管理體系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c) 質量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質量手冊應概述質量管理體系的文件結構。 4.2.3 醫療器械文檔 組織應為每個醫療器械類型或醫療器械族建立并保持一個 或多個文檔, 文檔包含或引用形成的文件以證明符合本標 準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文檔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醫療器械的概述、預期用途/預期目的和標記, 包括 所有使用說明; b) 產品規范; c) 制造、包裝、貯存、處置和流通的規范或程序; d) 測量和監視程序; e) 適當時, 安裝要求; f) 適當時, 服務程序。 4.2. 4 文件控制 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控制。 記錄是一種特殊類 |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見 4.2.4) 應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b) 質量手冊; c) 本文件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d) 組織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 件,包括記錄; e) 適用的法規要求規定的其他文件。 4.2.2 質量手冊 組織應編制質量手冊, 質量手冊包括: a) 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或不適用的詳細說明 和理由; b) 質量管理體系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c) 質量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質量手冊應概述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結構。 4.2.3 醫療器械文檔 組織應為每個醫療器械類型或醫療器械族建立并保持一個或 多個文檔。該文檔應包含或引用證實符合本文件要求和適用 的法規要求所形成的文件。 文檔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醫療器械的概述、預期用途/預期目的和標記,包括所有使 用說明; b) 產品規范; c) 制造、 包裝、 貯存、 處置和流通的規范或程序; d) 測量和監視程序; e) 適當時, 安裝要求; f) 適當時, 服務程序。 4.2.4 文件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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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文件, 應依據 4. 2. 5 的要求進行控制。 形成文件的程 序應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為使文件充分和適宜, 文件發布前得到評審和批準;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 并再次批準; . c)確保文件的現行修訂狀態和更改得到識別; d)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f)確保組織所確定的策劃和運行質景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 文件得到識別, 并控制其分發; g) 防止文件的損壞或丟失; h)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 識。 組織應確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審枇部門或指定的其他審批 部門的評審和批準, 被指定的審批部門應能獲取用于做出 決定的相關背景資料。 對于至少應保存一份的作廢文件,組織應規定其保存期限。 此期限應確保至少在組織所規定的醫療器械壽命期內, 可 得到這些醫療器械的制造和試驗的文件, 而且還應不少于 記錄 (見 4, 2. 5)或適用的法規要求所規定的保存期限 。 4.2.5 記錄控制 應保持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 據。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 以規定記錄的標識、存儲、 安全和完整性、檢索、保留時間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 組織應對記錄中包含的保密健康信 息規定并實施保護方法。 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記錄的更改應保持可 識別。 組織應保存記錄的期限至少為組織所規定的或適用的法規 | 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控制。 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 的文件, 應依據 4.2.5 的要求進行控制。形成文件的程序應 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為使文件充分和適宜, 文件發布前得到評審和批準;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 并再次批準; c) 確保文件的現行修訂狀態和更改得到識別; d)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 易于識別; f) 確保組織所確定的策劃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 件得到識別, 并控制其分發; g) 防止文件的損壞或丟失; h)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 識。 組織應確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審批部門或指定的其他審批部 門的評審和批準, 被指定的審批部門應能訪問用于做出決定 的相關背景資料。 對于至少應保存一份的作廢文件, 組織應規定其保存期限。 此期限應確保至少在組織所規定的醫療 器械壽命期內, 可得到這些醫療器械的制造和試驗的文件, 而且還應不少于記錄(見 4.2.5) 或適用的法規要求所規定的 保存期限。 4.2.5 記錄控制 應保持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 據。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 以規定記錄的標識、存儲、安 全和完整性、 檢索、 保留時間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 組織應規定記錄中包含的保密健康信 息的保護方法并予以實施。 記錄應保持清晰、 易于識別和檢索。 記錄的更改應保持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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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 而且還應從組織放行醫 療器械起不少于兩年。 | 識別。 組織保存記錄的期限應至少為組織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 期, 或適用的法規要求所規定的保存期限, 且從組織放行 醫療器械起不少于 2 年。 5 管理職責 |
5 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活動,對其建立、實施質量管理體系 并保持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 a)向組織傳達滿足顧客要求以及適用的法規要求的重要 性; b)制定質量方針; c)確保制定質量目標; d)進行管理評審; e)確保資源的可獲得性。 5.2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得到確定和 滿足。 5. 3 質量方針 最髙管理者應確保質量方針: a) 適應組織的宗旨; b) 包括對滿足要求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 c) 為制定和評審質量目標提供框架; d)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和理解; e)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5.4 策劃 5. 4. 1 質星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質量目 | 5 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活動, 對其建立、 實施質量管理體 系并保持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 a) 向組織傳達滿足顧客要求以及適用的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b) 制定質量方針; c) 確保制定質量目標; d) 進行管理評審; e) 確保資源的可獲得性。 5.2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得到確定和滿 足。 5.3 質量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質量方針: a) 適應組織的宗旨; b) 包括對滿足要求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 c) 為制定和評審質量目標提供框架; d)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和理解; e)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5.4 策劃 5.4.1 質量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質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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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質量目標包括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產品要求所需的 內容。 質量目標應是可測量的, 并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 5.4.2 質量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以滿足 4.1 的耍求以及質 量_標; b) 在策劃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其完整性。 5.5 職責、權限與溝通 5.5.1 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職責和權限得到規定、形成文件并在組 織內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將所有從事對質量有影響的管理、執行和驗 證工作的人員的相互關系形成文件, 并應確保其完成這些 任務所必要的獨立性和權限。 5.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在管理層中指定一名成員, 無論該成員在其 他方面的職責如何, 應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確保將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形成文件;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任何改 進的需求; c) 確保在整個組織內提高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質量管理 體系要求的意識。 5.5.3 內部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建立適當的溝通過程,并確保 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溝通。 5.6 管理評審 5.6.1 總則 組織應將管理評審程序形成文件。 最高管理者應按照形成 文件的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審, | 標,質量目標包括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產品要求所需的內 容。 質量目標應是可測量的, 并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 5.4.2 質量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 以滿足 4.1 的要求以及質量 目標; b) 在策劃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其完整性。 5.5 職責、 權限與溝通 5.5.1 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職責和權限得到規定、 形成文件并在組織 內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將所有從事對質量有影響的管理、 執行和驗證 工作的人員的相互關系形成文件, 并應確保其完成這些任務 所必要的獨立性和權限。 5.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在管理層中指定一名成員, 無論該成員在其他 方面的職責如何, 應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確保將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形成文件;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任何改進的 需求; c) 確保在整個組織內提高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質量管理體 系要求的意識。 5.5.3 內部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建立適當的溝通過程, 并確保對 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溝通。 5.6 管理評審 5.6.1 總則 組織應將管理評審程序形成文件。最高管理者應按照形成文 件的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審, 以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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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評審應包括評 價改進的機會和質量管理體系變更的需求, 包括質量方針 和質量目標變更的需求。 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見 4. 2. 5)。 5.6.2 評審輸入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方面產生的信息: a)反饋; b)投訴處置; c)給監管機構的報告; d)審核; e)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f)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g) 糾正措施; h)預防措施; i) 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 j)可能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的變更; k)改進的建議; | 保其持續的適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評審應包括評估改 進的機會和質量管理體系變更的需求, 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 目標變更的需求。 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見 4.2.5)。 5.6.2 評審輸入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方面產生的信息: a) 反饋; b) 投訴處置; c) 向監管機構報告; d) 審核; e)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f)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g) 糾正措施; h) 預防措施; i) 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 j) 可能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的變更; k) 改進的建議; l) 適用的新的或修訂的法規要求。 5.6.3 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予記錄(見 4.2.5)并包括經評審的輸入和與 以下方面有關的任何決定和措施: a) 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過程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需 的改進; b) 與顧客要求有關的產品的改進; c) 響應適用的新的或修訂的法規要求所需的變更; d) 資源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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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適用的新的或修訂的法規要求。 5.6.3 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予記錄(見 4. 2. 5)并包括經評審的輸入和 與以下方面有關的任何決定和措施: a)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過程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需的改 進; b)與顧客要求有關的產品的改進; c)響應適用的新的或修訂的法規要求所需的變更; d)資源需求。 | |
資源管理 6.1 資源提供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所需的資源, 以: a)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其有效性; ^ b)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顧客要求。 6.2 人力資源 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 的人員應是勝任的。 組織應將確立能力、提供所需的培訓和確保人員的意識等一個 或多個過程形成文件。 組織應: a)確定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所需具備的能力; | 6 資源管理 6.1 資源提供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所需的資源, 以: a) 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其有效性; b) 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和顧客要求。 6.2 人力資源 基于適當的教育、 培訓、 技能和經驗, 從事影響產品質量 工作的人員應是勝任的。 組織應將確立能力、 提供所需的培訓和確保人員的意識等一 個或多個過程形成文件。 組織應: a) 確定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所需具備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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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獲得或保持所需的能力; c)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 確保組織的人員知曉所從事活動的關聯性和重要性,以及如 何為實現質量目標做出貢獻; e) 保留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的適當記錄(見 4.2.5) 注:對于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有效性的檢查方法應與工 作相關的風險相適應。 6.3 基礎設施 為達到符合產品要求、防止產品混淆和確保產品有序處置,組 織應將所需的基礎設施的要求形成文件。適當時,基礎設施包 括: a)建筑物、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 b)過程設備(硬件和軟件); c)支持性服務(如運輸、通訊或信息系統) 。 若維護活動或缺少維護活動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組織應將此類 維護活動的要求包括執行維護活動的時間間隔形成文件。適當 時,要求應適用于生產設備、工作環境控制設備和監視測量設 備。 應保留此類維護的記錄(見 4. 2. 5)。 6.4 工作環境和污染控制 6.4.1 工作環境 組織應將為達到符合產品要求所需工作環境的要求形成文件。 如果工作環境條件可能對產品質量有不良影響,組織應將工作 環境要求以及監視和控制工作環境的程序形成文件。 組織應: a) 將對特定人員的健康、清潔和著裝要求形成文件,此類人員 與產品或工作環境的接觸可能影響醫療器械的安全或性能; b) 確保需要在工作環境內的特殊環境條件下臨時工作的所有人 員是勝任的或在勝任人員監督下工作。 | b) 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獲得或保持所需的能力; c) 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 確保組織的人員知曉所從事活動的關聯性和重要性, 以 及如何為實現質量目標做出貢獻; e) 保留教育、 培訓、 技能和經驗的適當記錄(見 4.2.5) 。 注: 對于擬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其有效性的檢查方法 與該工作相關的風險相適應。 6.3 基礎設施 為達到符合產品要求、防止產品混淆和確保產品有序處置, 組織應將所需的基礎設施的要求形成文件。適當時, 基礎設 施包括: a) 建筑物、 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 b) 過程設備(硬件和軟件) ; c) 支持性服務(如運輸、 通訊或信息系統) 。 若維護活動或缺少維護活動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組織應將此 類維護活動的要求包括執行維護活動的時間間隔形成文件。 適當時,要求應適用于生產設備、工作環境控制設備和監視 測量設備。 應保留此類維護的記錄(見 4.2.5) 。 6.4 工作環境和污染控制 6.4.1 工作環境 組織應將為達到符合產品要求所需工作環境的要求形成文 件。 如果工作環境條件可能對產品質量有不良影響,組織應將工 作環境要求以及監視和控制工作環境的程序形成文件。 組織應: a) 將對特定人員的健康、 清潔和著裝要求形成文件, 此類 人員與產品或工作環境的接觸可能影響醫療器械的安全或性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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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更多信息見 IS014644 和 IS014698。 6.4.2 污染控制 適當時,為了防止對工作環境、人員或產品的污染,組織對受 污染或易受污染產品的控制應進行策劃并將安排形成文件。 對于無菌醫療器械,組織應將控制微生物或微粒物污染的要求 形成文件,在組裝或包裝過程中保持所要求的潔凈度。 | b) 確保需要在工作環境內的特殊環境條件下臨時工作的所 有人員是勝任的或在勝任人員監督下工作。 注: 更多信息見 GB/T 25915(所有部分) 和 GB/T 25916(所 有部分) 。 6.4.2 污染控制 適當時, 為了防止工作環境、人員或產品的污染,組織應對 受污染或潛在受污染產品的控制進行策劃并將安排形成文 件。 對于無菌醫療器械, 組織應將控制微生物或微粒物污染的要 求形成文件, 在組裝或包裝過程中保持所要求的潔凈度。 |
7 產品實現 7.1 產品實現的策劃 組織應策劃和開發產品實現所需的過程。產品實現的策劃應與 質量管理體系其他過程的要求相一致。 組織應在產品實現過程中,將風險管理的一個或多個過程形成文 件。應保留風險管理活動的記錄(見 4.2.5)。 在策劃產品實現的過程中,適當時,組織應確定以下方面的內 容: a)產品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b)針對產品建立過程、文件(見 4.2.4)和提供資源的需求,包括 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 c)針對產品所要求的驗證、確認、監視、測量、檢驗和試驗、處 置、貯存、流通和可追溯性活動以及產品接收準則; d)為實現過程及其產品滿足要求提供證據所需的記錄(見 4. 2. 5)。 此策劃的輸出應以適合于組織運行方式的形式形成文件。 注:更多信息見 IS014971 | b) 針對產品建立過程、 文件(見 4.2.4) 的需求和提供資 源的需求, 包括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 c) 針對產品所要求的驗證、確認、監視、測量、檢驗和試驗、 處置、貯存、流通和可追溯性活動以及產品接收準則; d) 為實現過程及其產品滿足要求提供證據所需的記錄(見 4.2.5) 。 此策劃的輸出應以適合于組織運行方式的形式形成文件。 注: 更多信息見 GB/T 42062。 7.2 與顧客有關的過程 7.2.1 產品要求的確定 組織應確定: a) 顧客規定的要求, 包括對交付及交付后活動的要求; b) 顧客雖然沒有明示,但規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預期用途所必 需的要求; c) 與產品有關的適用的法規要求; d) 確保醫療器械的規定性能和安全使用所需的任何用戶培 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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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與顧客有關的過程 7.2.1 產品要求的確定 組織應確定: a)顧客規定的要求,包括對交付及交付后活動的要求; b)顧客雖然沒有明示,但規定的用途或己知的預期用途所必需的 要求; c)與產品有關的適用的法規要求; d)確保醫療器械的特定性能和安全使用所需的任何用戶培訓; e)組織確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7.2.2 產品要求的評審 組織應評審與產品有關的要求。評審應在組織向顧客做出提供 產品的承諾(如提交投標書、接受合同或訂單以及接受合同或 訂單的更改) 前進行并應確保: a)產品要求已得到規定并形成文件; b)與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訂單要求已得到解決; c)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 d)依照 7. 2. 1 識別的任何用戶培訓是可獲得的或按計劃是可獲 得的; e)組織有能力滿足規定的要求。 應保留評審結果及評審所引起的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若顧客沒有提供形成文件的要求,組織在接受顧客要求前應對 顧客要求進行確認。 若產品要求發生更改,組織應確保相關文件得到修改,并確保 相關人員知道已更改的要求。 7. 2.3 溝通 組織應就以下方面與顧客的溝通進行策劃并將安排形成文件: a)產品信息; b)處理問詢、合同或訂單,包括更改; | e) 組織確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7.2.2 產品要求的評審 組織應評審與產品有關的要求。評審應在組織向顧客做出提 供產品的承諾(例如提交標書、接受合同或訂單以及接受合 同或訂單的更改) 前進行并應確保: a) 產品要求已得到規定并形成文件; b) 與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訂單要求已得到解決; c) 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 d) 依照 7.2.1 識別的任何用戶培訓是可獲得的或按計劃是 可獲得的; e) 組織有能力滿足規定的要求。 應保留評審結果及評審所引起的措施的記錄(見 4.2.5) 。 若顧客沒有提供形成文件的要求, 組織在接受顧客要求前應 對顧客要求進行確認。 若產品要求發生更改, 組織應確保相關文件得到修改, 并 確保相關人員知道已更改的要求。 7.2.3 溝通 組織應就以下方面與顧客的溝通進行策劃并將安排形成文 件: a) 產品信息; b) 處理問詢、 合同或訂單, 包括更改; 若顧客沒有提供形成文件的要求, 組織在接受顧客要求前應 對顧客要求進行確認。 若產品要求發生更改,組織應確保相關文件得到修改, 并確 保相關人員知道已更改的要求。 7.2.3 溝通 組織應就以下方面與顧客的溝通進行策劃并將安排形成文 件: a) 產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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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顧客反饋,包括投訴; d)忠告性通知。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與監管機構溝通。
7.3 設計和開發 7.3.1 總則 組織應將設計和開發程序形成文件。 7.3.2 設計和開發策劃 組織應對產品的設計和開發進行策劃和控制。適當時, 隨著設 計和開發的進展,應保持并更新設計和開發策劃文件。 在設計和開發策劃期間,組織應將以下方面形成文件: a)設計和開發的各個階段; b)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所需的一個或多個評審; c)適合于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的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活動; d) 設計和開發的職責和權限; e) 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到設計和開發輸入的可追溯的方法; f) 所需的資源,包括必要的人員能力。
7.3.3 設計和開發輸入 應確定與產品要求有關的輸入,并保留記錄(見 4. 2. 5),這些輸 入應包括: a)根據預期用途所確定的功能、性能、可用性和安全要求; b)適用的法規要求和標準; c)適用的風險管理的一個或多個輸出; d)適當時,來源于以前類似設計的信息; e)產品和過程的設計和開發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應對這些輸入進行評審, 以確保輸入是充分和適宜的,并經批 準。 | b) 處理問詢、 合同或訂單, 包括更改; c) 顧客反饋, 包括投訴; d) 忠告性通知。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與監管機構溝通。 7.3 設計和開發 7.3.1 總則 組織應將設計和開發程序形成文件。 7.3.2 設計和開發策劃 組織應對產品的設計和開發進行策劃和控制。 適當時, 隨 著設計和開發的進展,應保持并更新設計和開發策劃文件。 在設計和開發策劃期間,組織應將以下方面形成文件: a) 設計和開發的各個階段; b) 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所需的一個或多個評審; c) 適合于每個設計和開發階段的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活動; d) 設計和開發的職責和權限; e) 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對應設計和開發輸入的可追溯的方 法; f) 所需的資源, 包括必要的人員能力。 7.3.3 設計和開發輸入 應確定與產品要求有關的輸入,并保留記錄(見 4.2.5) , 這 些輸入應包括: a) 根據預期用途所確定的功能、 性能、 可用性和安全要求; b) 適用的法規要求和標準; c) 適用的風險管理的一個或多個輸出; d) 適當時, 來源于以前類似設計的信息; e) 產品和過程的設計和開發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應對這些輸入進行評審, 以確保輸入是充分和適宜的, 并 經批準。 這些要求應完整、 清楚, 能夠被驗證或確認, 并且不能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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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要求應完整、清楚,能夠被驗證或確認,并且不能互相矛 盾。 注:更多信息見 IEC 62366-1 7.3.4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 a)滿足設計和幵發輸入的要求; b)給出采購、生產和服務提供的適當信息; c)包括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 d)規定產品特性,該特性對于產品的安全和正確使用是必需的。 設計和開發輸出的方式應適合于對照設計和開發輸入進行驗 證,設計和開發輸出應在發布前得到批 準。 應保留設計和開發輸出的記錄(見 4. 2. 5)。 7.3.5 設計和開發評審 應依據所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在適宜的階段對設計和開發 進行系統評審, 以: a)評價設計和開發的結果滿足要求的能力; b)識別并提議必要的措施。 評審的參加者應包括與所評審的設計和開發階段有關的職能的 代表以及其他專業人員。 應保留評審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包括所評審的設計、 涉及的參加者和評審日期(見 4. 2. 5)。 7.3.6 設計和開發驗證 為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耍求,應依據所 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 組織應將驗證計劃形成文件,驗證計劃包括方法、接收準則, 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如果預期用途要求醫療器械連接至或通過接口連接至其他的一 個或多個醫療器械,驗證應包括證實當這樣連接或通過接口連 | 相矛盾。 注: 更多信息見 IEC 62366-1。 7.3.4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 a) 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要求; b) 給出采購、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適當信息; c) 包含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 d) 規定產品特性, 該特性對于產品的安全和正確使用是必 需的。 設計和開發輸出的方式應適合于對照設計和開發輸入進行驗 證,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在發布前得到批準。 應保留設計和開發輸出的記錄(見 4.2.5) 。 7.3.5 設計和開發評審 應依據所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 在適宜的階段對設計和開 發進行系統性評審, 以: a) 評價設計和開發的結果滿足要求的能力; b) 識別并提議必要的措施。 評審的參加者應包括與所評審的設計和開發階段有關的職能 的代表以及其他專業人員。 應保留評審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包括所評審的設計、 涉及的參加者和評審日期(見 4.2.5)。 7.3.6 設計和開發驗證 為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要求,應依據 所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 組織應將驗證計劃形成文件, 驗證計劃包括方法、 接收準 則, 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如果預期用途要求醫療器械連接至或通過接口連接至其他的 一個或多個醫療器械, 驗證應包括證明當這樣連接或通過接 口連接時設計輸出滿足設計輸入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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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時設計輸出滿足設計輸入的要求。 應保留驗證結果和結論及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 2. 4 和 4. 2. 5)。 7.3.7 設計和開發確認 為確保產品能夠滿足規定的應用要求或預期用途要求,應依據 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 組織應將確認計劃形成文件,確認計劃包括方法、接收準則, 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設計確認應選擇有代表性產品進行。有代表性產品包括最初的 生產單元、批次或其等同品。應記錄用于確認的產品選擇的理 由說明(見 4, 2. 5)。 作為設計和開發確認的一部分,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進 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或性能評價。用于臨床評價或性能評價的 醫療器械不視為放行給顧客使用。 如果預期用途要求醫療器械連接至或通過接口連接至其他的一 個或多個醫療器械,確認應包括證實當這樣連接或通過接口連 接時已滿足規定的應用要求或預期用途。 確認應在向顧客放行產品使用前完成。 應保留確認結果和結論及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 2. 4 和 4. 2. 5)。 7.3.8 設計和開發轉換 組織應將設計和開發輸出向制造轉換的程序形成文件。這些程 序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在成為最終生產規范前經驗證適合于 制造并確保生產能力能滿足產品要求。 應記錄轉換的結果和結論(見 4. 2. 5)。 7.3.9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控制 組織應將控制設計和開發更改的程序形成文件。組織應確定更 改對于醫療器械功能、性能、可用蝕、安全、適用的法規要求 及其預期用途等的重要程度。 應識別設計和開發的更改。更改在實施前應經: a)評審; | 應保留驗證結果和結論及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2.4 和 4.2.5)。 7.3.7 設計和開發確認 為確保形成的產品能夠滿足規定的應用要求或預期用途,應 依據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 組織應將確認計劃形成文件,確認計劃包括方法、 接收準則, 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設計確認應選擇有代表性產品進行。 有代表性產品包括初始 生產的單元、 批次或其等同品。 應記錄用于確認的產品選 擇的理由說明(見 4.2.5) 。 作為設計和開發確認的一部分,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 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或性能評價。 用于臨床評價或性能評 價的醫療器械不視為放行給顧客使用。 如果預期用途要求醫療器械連接至或通過接口連接至其他的 一個或多個醫療器械, 確認應包括證明當這樣連接或通過接 口連接時已滿足規定的應用要求或預期用途。 確認應在向顧客放行產品使用前完成。 應保留確認結果和結論及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2.4 和 4.2.5)。 7.3.8 設計和開發轉換 組織應將設計和開發輸出向制造轉換的程序形成文件。這些 程序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在成為最終生產規范前經驗證適 合于制造并確保生產能力能滿足產品要求。 應記錄轉換的結果和結論(見 4.2.5) 。 7.3.9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控制 組織應將控制設計和開發更改的程序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定 更改對于醫療器械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適用的法規 要求及其預期用途的重要程度。 應識別設計和開發的更改。 更改在實施前應經: a) 評審; b) 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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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驗證; c)適當時,確認; d)批準。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評審應包括評價更改對在制的或己交付的組 成部件和產品的影響, 以及對風險管理的輸入或輸出和產品實 現過程的影響。 應保留更改及其評審和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7.3.10 設計和開發文檔 組織應為每個醫療器械類型或醫療器械族保留設計和開發文 檔。該文檔應包含或引用形成的記錄以證明符合設計和開發要 求,該文檔還應包含設計和開發更改的記錄。 7.4 采購 7.4.1 采購過程 組織應將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規定的采購信息的程序形成文件 (見 4. 2. 4)。 組織應建立評價和選擇供方的準則。準則應: a)基于供方提供滿足組織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b)基于供方的績效; c)基于采購產品對醫療器械質量的影響; d)與醫療器械相關風險相適應。 組織應對供方的監視和再評價進行策劃。應監視供方滿足采購 產品的要求的績效。監視結果應為供方再評價過程提供輸入。 對未實現采購要求的供方的處置應與所采購產品有關的風險相 適應,并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應保留供方能力或績效的評價、選擇、監視和再評價的結果及 由這些活動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7.4.2 采購信息 擬采購產品的采購信息應表述或引用,適當時包括: | c) 適當時, 確認; d) 批準。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評審應包括評價更改對在制的或已交付的 組成部件和產品的影響, 以及對風險管理的輸入或輸出和產 品實現過程的影響。 應保留更改及其評審和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記錄(見 4.2.5) 。 7.3.10 設計和開發文檔 組織應為每個醫療器械類型或醫療器械族保留設計和開發文 檔。該文檔應包含或引用證實符合設計和開發要求所形成的 記錄, 以及設計和開發更改的記錄。 7.4 采購 7.4.1 采購過程 組織應將確保采購產品符合規定的采購信息的程序形成文件 (見 4.2.4) 。 組織應建立評價和選擇供方的準則。 準則應: a) 基于供方提供滿足組織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b) 基于供方的績效; c) 基于采購產品對醫療器械質量的影響; d) 與醫療器械相關風險相適應。 組織應對供方的監視和再評價進行策劃。 應監視供方滿足采 購產品的要求的績效。 監視結果應為供方再評價過程提供輸 入。 對未實現采購要求的供方的處置應與所采購產品有關的風險 相適應, 并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應保留供方能力或績效的評價、選擇、監視和再評價的結果 及由這些活動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見 4.2.5) 。 7.4.2 采購信息 擬采購產品的采購信息應表述或引用,適當時包括: a) 產品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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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產品規范; b)產品接收、程序、過程和設備的要求; c)供方人員資格要求; d)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組織應確保在與供方溝通前所規定的采購要求是充分和適宜 的。 適用時,采購信息應包括書面協議,該協議明確了在影響采購 產品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的能力的任何更改實施前,供方應將 采購產品方面的更改通知組織。 按照7.5.9 規定的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圍和程度,組織應以文件(見 4. 2. 4)和記錄(見 4. 2. 5)的形式保持相關釆購信息。 7.4.3 采購產品的驗證 組織應建立并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的活動, 以確保采購的產品 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驗證活動的范圍應基于供方評價結果, 并與采購產品有關的風險相適應。 若組織覺察到采購產品的任何更改,組織應確定這些更改是否 影響產品實現過程或醫療器械最終產品。 若組織或其顧客擬在供方的現場實施驗證,組織應在采購信息 中對擬驗證的活動和產品放行方法作出規定。 應保留驗證記錄(見 4, 2. 5) ^ 7.5 生產和服務提供 5.1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生產和服務提供應予策劃、實施、監視和控制以確保產品符合 規范。適當時,生產控制應包括但不限于: a) 編制生產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的文件(見 4. 2. 4); b)基礎設施鑒定; c)實施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的監視和測量: d)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 | b) 產品接收、 程序、 過程和設備的要求; c) 供方人員資格要求; d)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組織應確保在與供方溝通前所規定的采購要求是充分和適宜 的。 適用時,采購信息應包括書面協議,該協議明確了在影響采 購產品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的能力的任何更改實施前, 供方 應將采購產品方面的更改通知組織。 按照 7.5.9 規定的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圍和程度, 組織應以文 件(見 4.2.4) 和記錄(見 4.2.5) 的形式保持相關采購信息。 7.4.3 采購產品的驗證 組織應建立并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的活動, 以確保采購的產 品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 驗證活動的范圍和程度應基于供方 評價結果,并與采購產品有關的風險相適應。 若組織覺察到采購產品的任何更改, 組織應確定這些更改是 否影響產品實現過程或醫療器械最終產品。 若組織或其顧客擬在供方的現場實施驗證,組織應在采購信 息中對擬驗證的活動和產品放行方法做出規定。 應保留驗證記錄(見 4.2.5) 。 7.5 生產和服務提供 7.5.1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生產和服務提供應予策劃、 實施、 監視和控制以確保產品 符合規范。 適當時, 生產控制應包括但不限于: a) 編制生產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的文件(見 4.2.4) ; b) 基礎設施鑒定; c) 實施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的監視和測量; d) 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 e) 對標記和包裝實施規定的操作; f) 實施產品放行、 交付和交付后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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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對標記和包裝實施規定的操作; f)實施產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動。 組織應為每一臺或每一批醫療器械建立并保留記錄(4.2.5),該 記錄提供了 7. 5. 9 規定的可追溯性范圍和程度的信息并標明制 造數量和批準銷售數量。應核驗和批準該記錄。 7.5.2 產品的清潔 在下列情況下,組織應將產品的清潔或污染控制要求形成文件: a)產品在滅菌或使用前由組織進行清潔; b)產品是以非無菌形式提供且需在滅菌或使用前進行清潔處理; c)產品在滅菌或使用前不能進行清潔處理,使用時其清潔是至關 重要的; d)提供的產品為非無菌使用,使用時其清潔是至關重要的; e)在制造過程中從產品中除去過程添加物。 如果產品是按照上述 a)或 b)的要求進行清潔,則 6.4. 1 中包含的 要求不適用于清潔處理前的過程。 7.5.3 安裝活動 適當時,組織應將醫療器械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接收準則形成 文件。 如果經同意的顧客要求允許除組織或其供方以外的外部方安裝 醫療器械,則組織應提供醫療器械安裝和安裝驗證的形成文件 的要求。 應保留由組織或其供方完成的醫療器械安裝和安裝驗證的記錄 (見 4. 2. 5)。 7.5.4 服務活動 如果對醫療器械服務有規定的要澩,必要時,組織應將服務程 序、所涉及的材料和所涉及的測量形成文件,用于實施服務活 動并驗證產品要求得到滿足。 組織應分析由組織或其供方實施的服務活動記錄: | 組織應為每一臺或每一批醫療器械建立并保 留記錄 (見 4.2.5),該記錄提供了 7.5.9 規定的可追溯性范圍和程度的信 息并標明制造數量和批準流通數量。應核驗和批準該記錄。 7.5.2 產品的清潔 在下列情況下, 組織應將產品的清潔或污染控制要求形成文 件: a) 產品在滅菌或使用前由組織進行清潔; b) 產品是以非無菌形式提供且需在滅菌或使用前進行清潔 處理; c) 產品在滅菌或使用前不能進行清潔處理,使用時其清潔是 至關重要的; d) 提供的產品為非無菌使用, 使用時其清潔是至關重要的; e) 在制造過程中從產品中除去過程添加物。 如果產品是按照上述 a)或 b) 的要求進行清潔, 則 6.4.1 中 包含的要求不適用于清潔處理前的過程。 7.5.3 安裝活動 適當時, 組織應將醫療器械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接收準則形 成文件。 如果經同意的顧客要求允許除組織或其供方以外的外部方安 裝醫療器械, 則組織應提供醫療器械安裝和安裝驗證的形成 文件的要求。 應保留由組織或其供方完成的醫療器械安裝和安裝驗證的記 錄(見 4.2.5) 。 7.5.4 服務活動 如果對醫療器械服務有規定的要求, 必要時, 組織應將服 務程序、 所涉及的材料和所涉及的測量形成文件, 用于實 施服務活動并驗證產品要求得到滿足。 組織應分析由組織或其供方實施的服務活動記錄: a) 以確定該信息是否作為投訴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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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確定該信息是否作為投訴進行處置; b)適當時,為改進過程形成輸入。 應保留由組織或其供方實施的服務活動的記錄(見 4. 2. 5). 7.5.5 無菌醫療器械的專用要求 組織應保留每一滅菌批的滅菌過程參數的記錄(見 4. 2, 5)。滅 菌記錄應可追溯到醫療器械的每一生產批。 7.5.6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 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輸出不能或不是由后續的監視或測量 加以驗證,并因此使問題僅在產品使用后或服務交付后才顯現 時,組織應對任何這樣的過程進行確認。 確認應證實這些過程具有穩定地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組織應將過程確認程序形成文件,過程確認包括: a)為過程的評審和批準所規定的準則; b)設備鑒定和人員資格鑒定; c)使用特定的方法、程序和接收淮則; d)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e)記錄的要求(見 4.2. 5); f)再確認,包括再確認的準則; g)對過程更改的批準。 組織應將用于生產和服務提供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程序形 成文件。此類軟件的應用在首次使用前應予確認,適當時,此 類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予確認。有關軟件確認和再確認的 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有關的風險(包括對產品符合規 范的能力的影響) 相適應。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2. 4 和 4. 2. 5)。 7.5.7 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確認的專用要求 組織應將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的確認程序形成文件(見 4. 2. 4)。 | b) 適當時, 為改進過程形成輸入。 應保留由組織或其供方實施的服務活動的記錄 (見 4.2.5)。 7.5.5 無菌醫療器械的專用要求 組織應保留每一滅菌批的滅菌過程參數的記錄(見 4.2.5) 。 滅菌記錄應可追溯到醫療器械的每一生產批。 7.5.6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 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輸出結果不能或不是由后續的監視 或測量加以驗證,并因此使問題僅在產品使用后或服務交付后 才顯現時,組織應對任何這樣的過程進行確認。 確認應證實這些過程具有穩定地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組織應將過程確認程序形成文件, 過程確認包括: a) 為過程的評審和批準所規定的準則; b) 設備鑒定和人員資格鑒定; c) 使用特定的方法、 程序和接收準則; d) 適當時包括包含樣本量原理的統計技術; e) 記錄的要求(見 4.2.5) ; f) 再確認, 包括再確認的準則; g) 對過程更改的批準。 組織應將用于生產和服務提供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程序 形成文件。此類軟件應用在首次使用前應予確認, 適當時, 此類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予確認。 有關軟件的確認和再 確認的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有關的風險(包括對產 品符合規范的能力的影響) 相適應。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2.4 和 4.2.5) 。 7.5.7 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確認的專用要求 組織應將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的確認程序形成文件(見 4.2.4) 。 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應在實施前得到確認, 適當時, 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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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菌過程和無菌屏障系統應在實施前得到確認,適當時,還應 在后續的產品或過程更改實施前得到確認。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 2. 4 和 4. 2. 5)。 注:更多信息見 IS011607-1 和 IS011607-2。 7.5.8 標識 組織應將產品標識程序形成文件,并在產品實現的整個過程中 使用適當的方法識別產品。 組織應在產品實現的整個過程中按照監視和測量要求識別產品 的狀態。在產品的生產、貯存、安裝和服務的全過程中應保持 產品狀態的標識, 以確保只有通過所要求的檢驗和試驗或經授 權讓步放行的產品才能被發送、使用或安裝。 如果有適用的法規要求,組織應將為醫療器械指定唯一器械標 識的系統形成文件。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確保返回組織的醫療器械能被識 別且能與合格的產品區分開。 7.5.9 可追溯性 7.5. 9. 1 總則 組織應將可追溯性程序形成文件。這些程序應依據適用的法規 要求規定可追溯蝕的范圍和程度以及擬保留的記錄(見 4. 2. 5)。 5. 9. 2 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專用要求 如果所使用的組件、材料和工作環境條件等因素可能導致醫療 器械不滿足其規定的安全和性能要求,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記錄 應包括這些相關因素的記錄。 組織應要求提供流通服務的供方或經銷商保留醫療器械的流通 記錄以便追溯,若檢查需要,可獲得這些記錄。 應保留貨運包裝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記錄(見 4. 2. 5)。 7.5.10 顧客財產 若顧客財產在組織控制下或由組織使用,對組織使用的或構成 | 應在后續的產品或過程更改實施前得到確認。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2.4 和 4.2.5) 。 注: 更多信息見 GB/T 19633.1 和 GB/T 19633.2。 7.5.8 標識 組織應將產品標識程序形成文件, 并在產品實現的整個過程 中使用適當的方法識別產品。 組織應在產品實現的整個過程中按照監視和測量要求識別產 品的狀態。 在產品的生產、 貯存、 安裝和服務的整個過程 中應保持產品狀態的標識, 以確保只有通過所要求的檢驗和 試驗或經授權讓步放行的產品才能被發送、使用或安裝。 如果有適用的法規要求, 組織應將為醫療器械指定醫療器械 唯一標識系統形成文件。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確保返回組織的醫療器械能被 識別且能與合格的產品區分開。 7.5.9 可追溯性 7.5.9.1 總則 組織應將可追溯性程序形成文件。這些程序應依據適用的法 規要求規定可追溯性的范圍和程度以及擬保留的記錄(見 4.2.5) 。 7.5.9.2 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專用要求 如果所使用的組件、 材料和工作環境條件等因素可能導致醫 療器械不滿足其規定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可追溯性所要求的 記錄應包括這些相關因素的記錄。 組織應要求提供流通服務的供方或經銷商保留醫療器械的流 通記錄以便追溯, 若檢查需要, 可獲得這些記錄。 應保留貨運包裝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記錄(見 4.2.5) 。 7.5.10 顧客財產 若顧客財產在組織控制下或由組織使用, 對組織使用的或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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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一部分的顧客財產,組織應予以識別、驗證、保護和防護。 若任何顧客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情況,組織應向 顧客報告并保留記錄(見 4. 2. 5) 7.5.11 產品防護 在產品的加工、貯存、處置和流通期間,組織應將為產品符合 要求提供防護的程序形成文件。防護應適用于醫療器械的組成 部分。 在產品的加工、貯存、處置和流通期間, 當其暴露于預期條件 和危險(源)時,組織應通過以下方式防止產品發生變化、污染或 損壞: a)設計和制作適當的包裝和貨運包裝箱; b)如果包裝本身不能提供防護,將所需的特殊條件要求形成文 件。 如要求特殊條件,其應受控并予以記錄(見 4. 2. 5) 7.6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控制 組織應確定需實施的監視和測量以及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 以確保監視和測量活動可行并以 與監視和測量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 為確保結果有效,必要時,測量設備應: a)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按照規定的時間間 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和(或) 檢定>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應 記錄校準或驗證依據(見 4. 2. 5); b)必要時得到調整或再調整; 應記錄這種調整或再調整(見 4. 2. 5); c)具有標識, 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d)予以防護,防止出于調整使測量結果失效; e)予以保護,防止處置、維護和貯存期間的損壞和衰減。 組織應按照形成文件的程序執行校準或檢定。 | 成產品一部分的顧客財產, 組織應予以識別、驗證、保護和 防護。 若任何顧客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情況, 組織應向顧客報告并保留記錄(見 4.2.5) 。 7.5.11 產品防護 在產品的加工、 貯存、 處置和流通期間, 組織應將為產品 符合要求提供防護的程序形成文件。 防護應適用于醫療器械 的組成部分。 在產品的加工、 貯存、 處置和流通期間, 當其暴露于預期 條件和危險時, 組織應通過以下方式防止產品發生變化、 污 染或損壞: a) 設計和制作適當的包裝和貨運包裝箱; b) 如果包裝本身不能提供防護, 將所需的特殊條件要求形 成文件。 如要求特殊條件, 其應受控并予以記錄(見 4.2.5) 。 7.6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控制 組織應確定需實施的監視和測量以及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設 備, 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 以確保監視和測量活動可行并 以與監視和測量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 為確保結果有效, 必要時, 測量設備應: a) 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按照規定的時 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和(或) 檢定, 當不存在上述標 準時, 應記錄校準或驗證依據(見 4.2.5) ; b) 予以調整或必要的再調整, 應記錄這種調整或再調整(見 4.2.5) ; c) 具有標識, 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d) 予以防護, 防止由于調整使測量結果失效; e) 予以保護, 防止處置、 維護和貯存期間的損壞和衰減。 組織應按照形成文件的程序執行校準或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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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當發現設備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 效性進行評定和記錄。組織應對該設備和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 取適當的措施。 應保留校準和檢定(驗證) 結果的記錄(見 4. 2. 5)。 組織應將用于監視和測量要求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程序形 成文件。此類軟件的應用在首次使用前應予確認,適當時,此 類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予確認。有關軟件確認和再確認的 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有關的風險(包括對產品符合規 范的能力的影響) 相適應。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 2. 4 和 4. 2. 5)。 注:更多信息見 ISO 10012. | 此外, 當發現設備不符合要求時, 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 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記錄。 組織應對該設備和任何受影響的 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 應保留校準和檢定(驗證) 結果的記錄(見 4.2.5) 。 組織應將用于監視和測量要求的計算機軟件應用的確認程序 形成文件。此類軟件應用在首次使用前應予確認, 適當時, 此類軟件或其應用更改后也應予確認。 有關軟件的確認和再 確認的特定方法和活動應與軟件使用有關的風險(包括對產 品符合規范的能力的影響) 相適應。 應保留確認的結果和結論以及確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記錄 (見 4.2.4 和 4.2.5) 。 注: 更多信息見 GB/T 19022。 |
8 測量、分析和改進 8.1 總則 組織應策劃并實施所需的監視、測量、分析和改進過程以: a)證實產品的符合性; b)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 c)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這應包括對統計技術在內的適當方法及其使用程度的確定。 8.2 監視和測量 8.2.1 反饋 作為對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一種測量,組織應收集和監視組 織是否滿足顧客要求的相關信息,并應將獲取和利用這種信息 的方法形成文件。 組織應將反饋過程程序形成文件。該反饋過程應包括從生產和 生產后活動中收集數據的規定。從反饋過程中收集的信息應用 作監視和保持產品要求的風險管理的潛在輸入以及產品實現或 | 8 測量、 分析和改進 8.1 總則 組織應策劃并實施所需的監視、 測量、 分析和改進過程以: a) 證實產品的符合性; b) 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 c) 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這應包括對統計技術在內的適當方法及其使用程度的確定。 8.2 監視和測量 8.2.1 反饋 作為對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一種測量, 組織應收集和監視 組織是否滿足顧客要求的相關信息, 并應將獲取和利用這種 信息的方法形成文件。 組織應將反饋過程的程序形成文件。 該反饋過程應包括從生 產和生產后活動收集數據的規定。從反饋過程中收集的信息 應用作監視和保持產品要求的風險管理的潛在輸入以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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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過程的潛在輸入。 如果適用的法規要求要求組織從生產后活動獲取特定經驗,則 對該經驗的評審應構成反饋過程的一部分。 8.2.2 投訴處置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將及時處置投訴的程序形成文件。 這些程序應包括對以下方面的最低要求和職責: a)接收和記錄伯息; b)評價信息以確定反饋是否構成投訴; c)調查投訴; d)確定是否需要向適當的監管機構報告信息; e)處置與投訴有關的產品; f)確定是否需要啟動糾正或糾正措施。 如果有任何投訴未經調查,應記錄理由。應記錄由投訴處置過 程形成的任何糾正或糾正措施。 如果一項調查確定是組織外的活動導致了投訴,則應在組織和 所涉及的外部方之間交換相關信息。應保留投訴處置記錄(見 4. 2. 5) . 8.2.3 向監管機構報告 如果適用的法規有要求,將符合不良事件報告準則的投訴或發 布的忠告性通知報告,則組織應將向有關的監管機構報告的程 序形成文件。 應保留向監管機構報告的記錄(見 4. 2. 5)。 8.2.4 內部審核 組織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 否: a)符合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本標淮的要求以及組織所確定的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b)得到有效實施與保持。 | 實現或改進過程的潛在輸入。 如果適用的法規要求組織從生產后活動獲取特定經驗, 則對 該經驗的評審應構成反饋過程的一部分。 8.2.2 投訴處置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將及時處置投訴的程序形成文 件。 這些程序應包括對以下方面的最低要求和職責: a) 接收和記錄信息; b) 評價信息以確定反饋是否構成投訴; c) 調查投訴; d) 確定是否需要向適當的監管機構報告信息; e) 處置與投訴有關的產品; f) 確定是否需要啟動糾正或糾正措施。 如果有任何投訴未經調查, 應記錄理由。 應記錄由投訴處 置過程形成的任何糾正或糾正措施。 如果一項調查確定是組織外的活動導致了投訴,則應在組織和 所涉及的外部方之間交換相關信息。 應保留投訴處置記錄(見 4.2.5) 。 8.2.3 向監管機構報告 如果適用的法規要求將符合不良事件報告準則的投訴或發布 的忠告性通知向監管機構報告, 則組織應將向有關監管機構 報告的程序形成文件。 應保留向監管機構報告的記錄(見 4.2.5) 。 8.2.4 內部審核 組織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 是否: a) 符合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本文件的要求以及組織所確 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b) 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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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說明策劃和實施審核以及記錄和 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組織應策劃審核方案,策劃時應考慮擬審核的過程和區域的狀 況和重要性以及以往的審核結果。應規定并記錄審核的準則、 范圍、時間間隔和方法(見 4.2.5)。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 應確保審核過程客觀公正。審核員不應審核自己的工作。 應保留審核和審核結果的記錄(見 4. 2. 5),包括過程、受審核區 域和結論。 負責受審核區域的管理者應確保采取任何必要的糾正和糾正措 施,應無不當拖延, 以消除所發現的不合格及其原因。后續活 動應包括驗證所采取的措施并報告驗證結果. 注:更多信息見 iso 19011 8.2.5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質量管理體系過程進行監視,并在適 當時進行測量。這些方法應證實過程實現策劃結果的能力。若 未能實現策劃結果,適當時,應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 8.2.6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 以驗證產品要求已得到 滿足。這種監視和測量應依據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和形成文 件的程序,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 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應記錄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的身 份(見 4. 2. 5)。適當時,記錄應識別用于執行測量活動的檢測 設備。 在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已圓滿完成前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服 務。 對于植入性醫療器械,組織應記錄進行任何檢驗或試驗的人員 的身份。 8.3 不合格品控制 |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說明對策劃和實施審核以及記 錄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組織應策劃審核方案, 策劃時考慮擬審核的過程和區域的狀 況和重要性以及以往的審核結果。 應規定并記錄審核的準 則、 范圍、 時間間隔和方法(見 4.2.5)。審核員的選擇和審 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客觀公正。審核員不應審核自己的 工作。 應保留審核和審核結果的記錄(見 4.2.5) , 包括過程、 受 審核區域和結論。 負責受審核區域的管理者應確保采取任何必要的糾正和糾正 措施, 應無不當拖延, 以消除所發現的不合格及其原因。 后 續活動應包括驗證所采取的措施并報告驗證結果。 注: 更多信息見 GB/T 19011。 8.2.5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質量管理體系過程進行監視, 并在 適當時進行測量。 這些方法應證實過程實現策劃結果的能 力。 若未能實現策劃結果,適當時,應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 8.2.6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 以驗證產品要求已得 到滿足。 這種監視和測量應依據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和形 成文件的程序, 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 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 應記錄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的 身份(見 4.2.5) 。 適當時, 記錄應識別用于執行測量活動 的檢測設備。 在策劃并形成文件的安排已圓滿完成前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 服務。 對于植入性醫療器械, 組織應記錄進行任何檢驗或試驗的人 員的身份。 8.3 不合格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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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總則 組織應確保對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 以防止 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規定不合 格品控制以及與不合格品識別、記錄、隔離、評價和處置有關 的職責和權限。不合格的評價應包括確定是否需要調查和通知 對不合格負貴的所有外部方。 應保留不合格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 評價、任何調查和決策的理由說明(見 4.2. 5)。 8.3.2 交付前發現不合格品的響應措施 組織應通過下列一種或幾種途徑處置不合格品: a)采取措施以消除己發現的不合格; b)采取措施以防止其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 c)授權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 組織應確保不合格品僅在提供理由、獲得枇準和滿足適用的法 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讓步接收。應保留讓步接收和授權讓步人 員身份的記錄(見 2. 5)。 8.3.3 交付后發現不合格品的響應措施 當交付后或開始使用后發現不合格品時,組織應采取與不合格 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的程度相適應的措施。應保留所采取措施的 記錄(見 4. 2. 5)。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將忠告性通知的發布程序形成文 件。這些程序應能隨時付諸實施。應保留與發布忠告性通知相 關的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8.3. 4 返工 組織應按照考慮了返工對產品的潛在不良影響所形成文件的程 序進行返工。這些程序應經過與原程序相同的評審和批準。 返工完成后,產品應經驗證以確保其滿足適用的接收準則和法 規要求。 應保留返工的記錄(見 4. 2. 5)。 | 8.3.1 總則 組織應確保對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 以防 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組織應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規定 不合格品控制以及與不合格品識別、 記錄、 隔離、 評價和 處置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不合格的評價應包括確定是否需要 調查和通知對不合格負責的所有外部方。 應保留不合格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 括評價、任何調查和決策的理由說明(見 4.2.5) 。 8.3.2 交付前發現不合格品的響應措施 組織應通過下列一種或幾種途徑處置不合格品: a) 采取措施以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 b) 采取措施以防止其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 c) 授權讓步使用、 放行或接收。 組織應確保不合格品僅在提供理由、 獲得批準和滿足適用的 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讓步接收。 應保留讓步接收和授權讓 步人員身份的記錄(見 4.2.5) 。 8.3.3 交付后發現不合格品的響應措施 當交付后或開始使用后發現不合格品時, 組織應采取與不合 格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的程度相適應的措施。 應保留所采取措 施的記錄(見 4.2.5) 。 組織應按照適用的法規要求將忠告性通知的發布程序形成文 件。 這些程序應能隨時付諸實施。 應保留與發布忠告性通 知相關的措施的記錄(見 4.2.5) 。 8.3.4 返工 組織應按照考慮了返工對產品的潛在不良影響所形成文件的 程序進行返工。這些程序應經過與原程序相同的評審和批準。 返工完成后, 產品應經驗證以確保其滿足適用的接收準則和 法規要求。 應保留返工的記錄(見 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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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數據分析 組織應將確定、收集和分析適當數據的程序形成文件以證實質 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這些程序應包括對統 計技術在內的適當方法及其使用程度的確定。 數據分析應包括來自監視和測量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的數 據,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輸入: a)反饋; b)產品要求的符合性; c)過程和產品的特性及趨勢,包括改進的機會; d)供方; e)審核; f)適當時,服務報告。 如果數據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是適宜的、充分的或有效的, 組織應按照 8. 5 的要求將此分析結果用作改進的輸入。 應保留分析結果的記錄(見 4. 2. 5)。 8.5 改進 8.5.1 總則 組織應利用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審核結果、上市后監督、數 據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和管理評審來識別和實施任何必 要的更改, 以確保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 和有效性以及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性能。 8.5.2 糾正措施 組織應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不合格的再發生。組 織應采取任何必要的糾正措施,應無不當拖延。糾正措施應與 不合格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將規定以下方面要求的程序形成文件: a)評審不合格(包括投訴); b)確定不合格的原因; c)評價確保不合格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 8.4 數據分析 組織應將確定、 收集和分析適當數據的程序形成文件以證實 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包 括對統計技術在內的適當方法及其使用程度的確定。 數據分析應包括來自監視和測量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的 數據, 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輸入: a) 反饋; b) 產品要求的符合性; c) 過程和產品的特性及趨勢, 包括改進的機會; d) 供方; e) 審核; f) 適當時, 服務報告。 如果數據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是適宜的、 充分的或有效 的, 組織應按照 8.5 的要求將此分析結果用作改進的輸入。 應保留分析結果的記錄(見 4.2.5) 。 8.5 改進 8.5.1 總則 組織應利用質量方針、 質量目標、 審核結果、 上市后監督、 數據分析、 糾正措施、 預防措施和管理評審來識別和實施 任何必要的更改, 以確保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 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性能。 8.5.2 糾正措施 組織應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不合格的再發生。 組織應采取任何必要的糾正措施,應無不當拖延。糾正措施應 與不合格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將規定以下方面要求的程序形成文件: a) 評審不合格(包括投訴) ; b) 確定不合格的原因; c) 評價確保不合格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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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對所需的措施進行策劃、形成文件并實施,適當時,包括更新 文件; e)驗證糾正措施對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能力和對醫療器械的 安全和性能無不良影響; f)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應保留任何調查的結果和所采取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8.5.3 預防措施 組織應確定措施消除潛在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不合格的發生。 預防措施應與潛在問題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將說明以下方面要求的程序形成文件: a)確定潛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評價防止不合格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對所需的措施進行策劃、形成文件并實施,適當時,包括更新 文件; d)驗證預防措施對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能力和對醫療器械的 安全和性能無不良影響; e)適當時,評審所采取的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應保留任何調查的結果和所采取措施的記錄(見 4. 2. 5)。 | d) 對所需的措施進行策劃、 形成文件并實施, 適當時, 包 括更新文件; e) 驗證糾正措施對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能力和對醫療器械 的安全和性能無不良影響; f)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應保留任何調查的結果和所采取措施的記錄(見 4.2.5) 。 8.5.3 預防措施 組織應確定措施消除潛在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不合格的發 生。預防措施應與潛在問題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將說明以下方面要求的程序形成文件: a) 確定潛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評價防止不合格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 對所需的措施進行策劃、 形成文件并實施, 適當時, 包 括更新文件; d) 驗證預防措施對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的能力和對醫療器 械的安全和性能無不良影響; e) 適當時, 評審所采取的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應保留任何調查的結果和所采取措施的記錄(見 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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