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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批發企業是否可以省內跨市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發布于 2024-01-29 閱讀(589)
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我公司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經營范圍,是省內有資格的醫療機構都可以銷售嗎?還是僅能在市下轄的區縣銷售?省內能否跨市銷售?
答:您好: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依據上述規定全國各省在區域性批發企業統籌布局時本著就近配送的原則,基本是在注冊經營所在地級市轄區內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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