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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兒童化妝品備案申請表的功效宣稱可以與原銷售包裝標簽中的功效宣稱不一致嗎?
發布于 2024-04-17 閱讀(205)
問:進口兒童化妝品備案申請表項下的功效宣稱可以與原銷售包裝標簽中的功效宣稱不一致嗎?
答:根據《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2.1的要求,原則上進口兒童化妝品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地區)或生產國(地區)銷售包裝標簽(含說明書)中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使用人群、產品劑型、使用方法等填寫分類編碼以及申報類別,不得隨意改變。
本文標簽:化妝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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