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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建筑業企業吸收合并、發放一年有效期證書后,被吸收企業完成營業執照注銷后,如何換發資質證書?
發布于 2024-04-17 閱讀(245)
問:辦理建筑業企業吸收合并、發放一年有效期證書后,被吸收企業完成營業執照注銷后,如何換發資質證書?
答:吸收企業原資質證書上有資質的,原資質和被吸收資質有效期超過一年,完成吸收合并后,核發一年有效期資質證書,同時工作人員留存合并前兩張資質證書中最短有效期。被吸收企業營業執照注銷后,聯系后臺審批人員,經核驗屬實,按照留存有效期換發新資質證書。證書到期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延期。
原資質和被吸收資質有效期不足一年,完成吸收合并后,核發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以吸收前兩張資質證書中最短有效期為準。被吸收企業營業執照注銷后,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證書到期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延期被吸收企業完成企業注銷需換發證書,不需通過政務服務審批平臺申報,審批人員直接在制證系統標注。吸收企業吸收前無資質的,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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