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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中“產地”是否為必須標注項
發布于 2024-05-17 閱讀(633)
問:
1、我司為食品加工企業,在所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已明確標注了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產地”一項是否可以不用再標注。
2、在其他企業委托我方進行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已經明確標注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可以不再標注“產地”一項信息
答:根據國家衛健委2014年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五十條,“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本文標簽:食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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