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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批發企業是執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首營資料規定規定嗎
發布于 2024-05-27 閱讀(280)
問:老師,你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六十二條 對首營企業的審核,應當查驗加蓋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資料,確認真實、有效: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的證件復印件,及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情況;
(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
(五)開戶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
《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向購藥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所銷售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三)企業派出銷售人員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標明生產企業、產地)、批準文號、產品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的憑證;
(五)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這兩處規定有點不一樣,如營業執照,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樣式,開戶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
作為藥品批發企業是執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還是上述兩者都執行。
答:《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管管理辦法》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均為現行有效的規章及規范,均應遵照執行。
本文標簽:藥品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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