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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發布于 2024-09-20 閱讀(309)

    問: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答: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購進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供貨企業的資質,以及醫療器械注冊證和備案信息、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進貨查驗記錄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二)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三)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號或者備案編號;   

    (四)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購貨日期等; (五)供貨者的名稱、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滿后2年;沒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本文標簽:醫療器械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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