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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名稱屬于著錄項目變更嗎?到專利授權后,專利名稱隨時都可以更改嗎
發布于 2024-10-30 閱讀(273)
答:您好: 修改專利名稱不屬于著錄項目變更。 如您想進行主動修改,請參考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修改需提交的文件:提交一式一份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修改后的替換頁和修訂格式的對照頁。 您的修改是否會被批準采納需要經審查員審查決定。
如果專利已經授權,申請人主動修改的申請文件,不予考慮。
本文標簽: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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