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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基本標準(2022年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2023年版)
發布于 2023-03-25 閱讀(3142)
診所基本標準(2022年版)
普通診所
一、診療科目
診療科目應當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每一診療科目下至少有1名醫師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四)設醫技科室的,每個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筑面積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充分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柜、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等。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七、醫療美容診所在符合上述標準基礎上,還應當符合《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診所
一、診療科目
診療科目應當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
二、口腔綜合治療臺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三、人員
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一)醫師。
1.至少有1名醫師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
2.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四、房屋
(一)設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充分滿足醫療需求。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等。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六、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七、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中醫(綜合)診所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
一、診療科目
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當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范圍。設醫技科室的,應當核增相應診療科目。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個人設置中醫(綜合)診所的,須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單位設置中醫(綜合)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注冊依法執業的醫師執業。
(四)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五)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診所的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應當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藥品柜、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污物桶、紫外線消毒設備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范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要的急救設備。
其中,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中西醫結合診所
中西醫結合診所是指使用中西醫兩種方法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60%。
一、診療科目
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當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范圍。配備西醫醫師的,應當核增與其執業范圍相一致的診療科目。設醫技科室的,應當核增相應診療科目。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個人設置中西醫結合診所的,須取得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單位設置中西醫結合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類醫師執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注冊依法執業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的西醫醫師。
(四)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五)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
(六)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診所的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應當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藥品柜、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污物桶、紫外線消毒設備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范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及必要的急救設備。
其中,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中醫診所基本標準(2023年版)
中醫診所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提供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100%。
一、診療科目
限于中醫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范圍。
二、人員
(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執業醫師:
1.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2.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注冊依法執業。
(三)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脈枕、體溫計、紫外線消毒設備、污物桶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范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開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醫療安全風險的技術,應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四、房屋
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應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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