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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條件
(一)申請材料為A4規格紙打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申請表用鋼筆(水筆)填寫或打印。
(二)申請材料內容完整、清楚,無涂改,申請材料中同一項目的填寫一致,無前后矛盾。
(三)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清晰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請材料中所有外文譯為規范的中文,并有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材料之后。
(五)申請材料一份,每頁加蓋單位公章或蓋騎縫章。
(六)申請材料根據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拘姓ㄒ帯俊秶鴦赵簩Υ_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0項: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規范性文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分級審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內政發〔2014〕58號)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本級行政許可項目下放目錄第36項: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由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實施。
申請材料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包括(延續)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生產場地使用證明
4、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
5、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6、生產工藝流程圖
7、生產設備清單
8、檢驗設備清單
9、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10、擬生產產品目錄
11、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呼倫貝爾市代辦區域: 海拉爾區、滿洲里市(代管扎賚諾爾區)、牙克石市、扎蘭屯市、額爾古納市、根河市、阿榮旗、鄂倫春自治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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