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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第五條規定,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五)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材料:
(一)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申請書(載明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設立印刷企業登記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復印件;
(五)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權和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房屋提供產權證明,租賃辦公場地提供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
(六)擁有印刷設備的有效證明材料(本企業購買印刷設備的發票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及法規培訓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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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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