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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通過,2013年12月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
2、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6月國務院令第156號,2014年2月修訂)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五十三條:“……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受理條件
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
申報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證明(住所承諾書)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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