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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
受理條件
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衛生安全及功能區間劃分、人員、設備、產品、工藝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滿足消毒產品生產實際。
青島市消殺產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報材料清單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青島市企業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
3、擬生產產品目錄
4、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5、生產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提供產權證明,租賃場地提供租賃協議及房屋產權證明。)
6、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標注實際面積)
7、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無檢驗能力的提供代檢協議書)
8、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生產衛生用品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于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的生產企業需提供生產環境檢測報告]
9、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消毒產品生產標準操作規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采購和維護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采購制度、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產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
消毒產品生產標準操作規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采購和維護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采購制度、 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產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
分裝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保證其生產的半成品符合相關衛生質量標準的承諾書;(2)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與分裝生產企業的合同協議書;(3)大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4)大包裝產品若為須經過衛生部許可的消毒產品,還應提供該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代辦區域: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黃島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
青島消毒產品生產廠房面積要求: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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