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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 第三條有關規定: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范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范圍。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條有關規定: 醫療器械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第十一條有關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四)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六)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下列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一)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 (二)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中只宣傳產品名稱的,不再對其內容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
1.醫療器械廣告申請表
2.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承諾書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生產備案憑證
5.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含《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或產品備案憑證、產品技術標準)
6.申請人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應當提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同意其作為申請人的文件原件
7.申請進口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提供《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境內設立的組織機構的主體資格證件
8.廣告中涉及醫療器械注冊商標、專利、認證內容的,應當提交有效證件及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文件
9.對于外文資料,應提供翻譯文件及翻譯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件
10.產品銷售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11.與發布內容一致的廣告樣件
代辦區域:
石家莊市、唐山市、秦皇島市、邯鄲市、邢臺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承德市、滄州市、廊坊市、衡水市、雄安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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